尹振涛:对联合贷款实施行为监管,而非规模监管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9-10-31

近年来,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对此,监管部门围绕联合贷款业务酝酿监管框架,拟出台监管政策逐步规范相关行业发展,在情理之中也是行业发展所需。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联合贷款业务对小微融资、实体经济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正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干预和管理,才能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重视价值:新技术助推金融机构落地普惠金融

数字技术驱动普惠金融渗透至个人消费者。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助力下,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更容易触达用户,通过智能风控和其他金融科技技术能力,可以将服务客群从三农、小微企业进一步渗透至个人消费者,以此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上的不足,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有场景的消费信贷有利于推动消费潜力的释放。消费信贷并不是新产品或新模式。自2010年银监会批准成立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以来,正式开启了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公司具有场景优势,包括电商场景、社交场景等,加之金融科技能力的辅助,消费信贷在过去的两三年中发展迅猛。通过网络平台和渠道,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场景,传统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共同为客户提供消费信贷产品。同时,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积淀用户消费行为特征,进一步夯实金融科技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控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切实了服务居民消费需求。

消费信贷的“收入效应”可以拉动消费增长。消费信贷有利于拉动当期消费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并从宏观层面推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产生收入效应。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专题——中国居民杠杆率和家庭消费信贷问题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家庭消费信贷参与率只有13.7%,不足美国参与率的四分之一。我国家庭信贷需求旺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2019年中国消费金融发展报告》也显示,目前我国消费金融获得率偏低,仍有近40%成年人从未获得过消费金融服务。可见,我国消费金融领域依然存在巨大的需求空间和发展潜力,而消费金融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更不可忽视。

互联网联合贷款的“鲶鱼效应”促进商业银行转型。联合贷款的本质是互联网平台向商业银行开放场景和用户,通过智能技术和数据分析能力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在此合作过程中,鉴于数据对接和资金流转,银行会更多的接受和认可智能金融技术和模式,特别是大数据风控能力。通过联合贷款和助贷,部分商业银行可以改善其授信区域和行业单一的问题,改善其业务规模集中问题,改善其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问题。同样通过更多的与互联网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可以重塑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再造组织结构体系,进一步实现前台场景化、中台智能化和后台上云化,实现商业银行的转型升级。

正视风险:市场良莠不齐是造成风险的核心原因

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诱发风险隐患。在已有的联合贷款模式中,存在风险分担比例在金融机构与助贷或联合贷款机构之间划分不合理的情况。实质上的联合贷款模式应该秉承“独立风控、风险自担”的原则,而实质上的助贷模式则应该完全履行“独立于金融之外”的原则。具体来看,有的金融机构作为全部出资人但并不承担信用风险,也未参与到贷款的风险管理环节中,这就容易造成金融机构的风控丧失,完全依靠外部服务机构而失去自身发展。  同时,如果助贷或联合贷款机构没有能力或缺少应对机制来承担累积的信用风险,最终很容易造成风险的集中爆发,资金无法收回,损害的将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无牌机构滥竽充数造成监管套利。按照目前的监管逻辑,金融业务需要持牌经营。但是在联合贷款和助贷模式下,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金融科技公司是否需要持牌,或需要持有哪种类型的金融牌照并未完全明确。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科技领域,各种助贷机构和与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的机构数量不容众多。有的自身持有金融机构牌照或类金融牌照,有的没有任何金融服务资质,例如近年涌现出的上千家现金贷公司大多是无牌照经营。  在消费金融方面,截至日前,只有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与180多家获批的网络小贷具备放贷资格。可见在消费金融市场中,不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数量过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容易造成监管套利。

政策建议:扶优限劣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消费金融市场中的联合贷款模式和业务多样,行业又存在良莠不齐和一定的制度真空。因此,建议对合作机构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按照其业务形态进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其经营能力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对其展业范围、扩张规模等方面进行规范。

对联合贷款机构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一是联合贷款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金融牌照或金融业务资质,严禁无牌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二是除消费金融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外,可对其他具备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或金融科技企业设置助贷服务标准。三是由于互联网业务跨区域的特性,在维持现有监管格局不变的情况下,由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统一的监管规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执行和日常监管工作,避免监管套利。

对联合贷款实施行为监管,而非规模监管。联合贷款的监管,对负面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意义,大于对简单的规模管理。为控制风险,核心要监管两点:第一,联合贷款双方,必须是独立风控,风险自担,避免出现风控真空地带。第二,严禁平台以任何形式兜底,也不允许没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进行联合放贷业务。

对联合贷款中的职责进行明确。进一步明确联合贷款和助贷模式中合作机构间的权责利,资金来源、价格决定、风险承担及处置权属是核心问题。同时,在职责分工明确的前提下,鼓励相互间的开放和共享,打造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的共建模式,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端和资金端的接口对接。

对联合贷款开放外部监督渠道。由于联合贷款涉及多类机构,涉及众多用户,因此可以考虑充分利用新媒体渠道,发挥消费者自身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和网络社交媒体发达的今天,可以引导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功能,做到有监督、有预防。例如确定通畅的客户投诉以及反馈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包括公众号、热线等并由当地监管机构或者协会主导,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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