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中山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卖家杨先生在签下协议后,拒绝配合买家到银行贷款,结果为此付出了违约的代价,被判退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8万元。
杨先生夫妇在五桂山有一处房产。2016年8月28日,杨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出售房屋。一个星期后,中介机构就找到了合适的买家。2016年9月4日,杨先生夫妇和罗先生与中介机构一起签订了居间买卖合同,罗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首期款25万在2017年1月25日前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但是签下协议后,双方就贷款的事产生了分歧。杨先生多次以“银行贷款不需要业主签名,买家去签名就可以了”为由,拒绝协助罗先生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016年底,罗先生将杨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8.8万元及相关利息。近日,法院终审判定杨先生构成违约,须退还5万元定金并支付违约金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