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监会近期一份份案件披露,金融机构的多种违规业务形式再次被推至公众视野。在银监会于2月2日发布的公告中,19家金融机构被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质押物骗走近200亿元巨额贷款。这桩“以次充好”的质押物骗贷大案,又牵出质押贷款的高杠杆“游戏”,其中的参与者,除了骗贷企业,还有为冲贷款规模在审核上“不走心”甚至直接放水的银行。
19家机构被骗190亿
近来逢周末必出大额罚单的银监会,在2月2日又公布了一起“大案”及做出的处罚。陕西、河南两地的19家金融机构因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涉及一起黄金骗贷案,合计被罚5250万元,并有104名相关责任人受罚。
5250万元,这与稍早前动辄数亿元的罚单相比似乎“温柔”了些,但该案件的涉案金额却十分巨大。根据公告,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被骗贷总额达到190亿元。
能够以超强“伪装术”骗取如此巨额贷款的企业,名为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矿业”)。事实上,在此次罚单公示之前,该案件已于2017年初被媒体曝光。
综合银监会公告及,案件被“揭盖子”,源起2016年5月博源矿业一笔2000万元黄金质押贷款逾期,且相关负责人失联。最先报案的是没有如期收回这2000万元贷款的陕西潼关县农村信用联社,该社工作人员催款无果后决定处置质押黄金,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黄金掺假,遂将此事报案,但为时已晚。
据报道,陕西潼关农村信用联社涉案金额超过110亿元,是损失最多的一家。而在潼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后,又牵出一连串的受骗机构,其中18家位于陕西省,不仅有当地的农信社,如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还有如邮储银行、工商银行等大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另1家受骗机构位于河南省,为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
“以次充好”的质押物
这一案件在2017年被曝光时就曾引发业界哗然。据了解,博源矿业利用的质押物是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其中钨的含量占六成左右,黄金只占不到四成。“黄金本身的含量和纯度是黄金质押贷款的一大风险。”金砖黄金首席黄金分析师赵相宾介绍。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也指出,其中对黄金本身的质量,如果无法做到很好的检测,可能就会出现严重掺假的黄金质押品。另据了解,以黄金包裹的钨块能骗过普通检测仪器,如不用打钻和熔炼的检测方法,便很难发现。
再加上金价可能出现波动,北京商报记者采访获悉,与涉案机构不同的是,不少金融机构或机构分支对黄金质押贷款其实是“敬而远之”的。一位银行总行信贷部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假设银行以80%的质押率放贷,放贷时估价100万元的黄金能贷到80万元,但贷款到期时,如果黄金价格下跌,质押黄金估价缩水到低于80万元,银行就要面临损失。该行的应对方式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司做市值鉴定,并要求贷款人在质押物价格下跌时增加质押量来补足跌价部分。
即便有着充足的担保,这项业务也没有大规模开展。多位银行信贷部人士透露,黄金质押贷款乃至整个贵金属质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占比都微乎其微。
为何对于同一项业务,不同的金融机构甚至同一家金融机构的不同分支会有不同态度?受访银行人士认为,博源矿业所在地豫陕交界灵宝市,正是以黄金矿藏闻名,“相比其他地区,当地的黄金存量显然是非常富裕的,黄金持有人也会有更多的存货能放到银行去质押贷款,以提高黄金的流动性,同时抵御黄金价格波动。而在其他地区,大量囤积黄金的客户并不多见”。
豪赌高杠杆
在当地这种借着资源优势兴起的资本运作模式却也渐渐“脱缰”。据了解,部分地区甚至形成了一种“炒金模式”。假如每克黄金250元,250万元即可购买1万克黄金,将1万克抵押给银行,以80%的质押率计算,可获得200万元的贷款;再用200万元可收购8000克黄金,继而将8000克黄金抵押给银行,又可获得160万元贷款。以此循环,250万元可撬动价值约1200多万元的黄金,形成近5倍的杠杆。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何此案中金融机构放出的贷款会达到190亿元之巨。”上述受访银行人士说道,在这场加杠杆的“游戏”中,参与者并不只有贷款人,还有为冲规模在审核上“不走心”甚至直接放水的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案件中,19家金融机构被骗贷的时间已是约八年前,彼时受到存贷比红线的考核限制,银行业“冲规模”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即使不是借助黄金质押贷款,借助如存单的其他质押物,一笔资金也可以被银行放大数倍。尤其在季末年末等重要时点,银行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部分资金方已经不满足于在资金额度内与银行合作,而是选择了高杠杆的方式反复质押融资。
背后凸显的也是银行的风控漏洞和业务操作问题。银监会在此次通报中就指出,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不能穿透业务风险,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内控审计作用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