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益,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章程》《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二条 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单位转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对行业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协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根据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1.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通过协会网站、官微和其他社会媒介公示其违约行为;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