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自律工作,强化自我约束,确保《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中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和《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等行业法规,影响行业声誉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秘书处视情节轻重,提出以下惩戒意见:
(一)采用约谈方式,提出当面警告。
(二)以协会文件方式,在会员单位内通报批评。
(三)在协会网站和《简讯》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四)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取缔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和《简讯》上公告。
第四条 惩戒意见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