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一共十八条,第一条就指出,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 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
《意见》提出,要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到要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意见》强调要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值得关注的是,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个是对的。就是在信贷供给上消除这个所有制歧视,那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地获得融资,这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稳定民营企业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鼓励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更好稳定整个市场的预期。但是在这样的原则性规定之后,最好还应该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
不过,目前很多银行对于民企的态度还是很谨慎。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认为,不敢贷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监管政策偏紧偏严,这导致当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例如,商业银行始终面临资本、监管指标、内部风控以及问责机制等指标的重重约束,这显然不利于打通宽货币向宽信用传导的渠道,不利于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使之存在不愿贷、不敢贷问题。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方面,《意见》表示,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让信息“多跑路” 让企业“少跑腿”
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意见》提出,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向每经记者表示,这个还是比较有意义的。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的方式,企业就可以少跑几号门,一站式地办理相关的事项,节省了企业开业的时间和成本,减轻了经营负担。
“推荐数据共享这个事情很正确,不但是防止小微企业‘跑路’,过去我们都说为什么不向小微企业贷款,因为他没多少抵质押物,信用贷款又不放心。如果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对他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多维度的画像,那么不但是少‘跑路’,这样也能更好地提供信贷产品,提供不用抵押担保的产品,这个意义非常重大。”董希淼如是表示。
对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