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由金融城、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主办的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研究局副局长纪敏参与专题研讨时表示,p2p的金融本质是直接融资不是间接融资,它不是银行,不是信用中介,这个基本的界限非常清楚。如果是直接投资p2p资产,那么应该有更高的合格投资人这样一个要求。
纪敏在谈及对p2p功能定位和p2p监管的看法时表示,信用中介也好,信息中介也好,这个区别是清晰的,所谓信用中介关键就是说主体是要承担信用风险的。所谓信息中介或者其它类似贷款的服务中介,本身是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它是有着基本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会因为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而发生改变。
纪敏认为,按照这样看法讨论问题,p2p不是自身承担风险的这样一个信用中介,这是非常清楚的。相应来讲,它实际是把借款人的债务通过他自身的数字化的手段也好或者其它手段也好,通过他的专业能力把它销售给投资者,他干的是这个事。银行也是干的类似的事情,都是一样的,但是银行它是要承担信用风险的。所以这样一来,它们的基本区别在于什么?p2p的投资者他是风险自担,银行投资者比如说存款人是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也正是因为这样,p2p的投资者也就是直接融资的投资者他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同时他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纪敏还表示,未来的p2p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美国,很多面向机构投资人来出售p2p的资产、证券也好,还是说英国的p2p的会员,注册会员投资人有适当的投资门槛包括其它的一些要求。在现在这样一个实际上刚性兑付比较严重的信用环境下面,p2p面对的借款人显然是风险比较高的一类借款人,我觉得合格的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是很关键的。这是我的主要观点。
关于p2p前景,纪敏指出,p2p的本质它的金融本质是直接融资不是间接融资,它不是银行,不是信用中介,这个基本的界限是清楚的。直接融资的话,p2p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广阔,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或者数字经济时代,应该说解决了直接融资发展过程当中很多对信息披露、对信息对称性要求更多的这样一个复杂性的挑战。所以说,如果说金融哪一种金融最受益于大数据技术,受益于数字经济。
”我个人认为是直接融资,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从这个角度来看,直接融资更受益于数字经济,按照这样的一个看法,无疑它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只要我们正确来看待这个事情的本质,来相应的建立起合适的监管制度和政策支持这样一些东西。”
纪敏还指出,在监管上,既然p2p的本质是直接金融、直接融资,所以监管核心是要看一些资本市场的一些监管的制度对于这个p2p是更合适。
“比如我刚才强调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不是就是说可以有一部分的资产逐渐能够提高到机构投资者占比,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银行可以去买p2p的资产,银行有更强的风险识别和定价的能力。当然也包括各类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同时,这种证券化或者是非证券化的出售给机构投资人这样一个行为,它能够发挥资本市场的它的评级也好或者其它各种各样的监督作用,就逐步提高机构投资人在p2p资产作为投资人当中的占比,这是一个看法。”
纪敏强调,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讲,一方面可以通过购买机构投资者p2p的资产,来实现对p2p资产的投资。另外一方面,如果是直接投资p2p资产,那么应该有更高的合格投资人这样一个要求。那么现在的现状显然是p2p的投资人是没有任何要求的。这个当中的风险我认为是值得关注的。
“至于说个人投资者怎么样来,应该有这样一个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具体的尺度上要结合可操作性和监管成本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但是它一定应该是有投资者门槛的要求。”
纪敏表示,p2p本质区别在于是不是投资人风险自担,不是投资标准化的证券这就是直接融资。或者说投资的是非标的债权或者其它资产这就是间接融资,跟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无关,投资者是不是风险自担。
作为p2p,平台的债权无论是否证券化都是可以有机构投资者去投资,那么现在之所以就是说大量的都是散户在投资,是因为现在针对这样一种直接融资没有相应合格投资人制度。比如说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至少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低于对p2p合格投资人的要求。
“很简单,因为上市公司它是经过严格筛选借款人,如果从借款人这个角度讲,它是有一系列的约束的,它有很强的流动性,就作为上市公司来讲。所以这个时候,对于合格投资人的要求,要远低于p2p资产的投资者。所以我认为实际上在一个实际上的直接融资这样一个业态下面,我们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是没有的。如果我们看一下资产管理新规,打破刚兑背景下对合格投资人是有要求的,尤其是你的投资组合,不仅限于低风险波动,对合格投资人的要求是清楚的。我觉得更需要去补的一个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