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2、 经营原则:
① 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② 三线:
a、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b、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c、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和非法集资。
3、经营范围:
①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② 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③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4、经营要求:
① 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② 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③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④ 经营市场化。
⑤ 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⑥ 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⑦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5、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浮动幅度范围:
①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②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③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6、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①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②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