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